車主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
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(以下簡稱個資法),請詳細閱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
(以下簡稱停管處)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「車主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」。
一、 機構名稱: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。
二、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:基於辦理公有停車(029註)、提供車主停車費查詢、停車費繳費提醒通知服務、停車場月票抽籤作業、防汛緊急通知證明使用之資(通)訊服務(135),資(通)訊與資料庫管理(136)。
三、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:透過車主網路申請取得車主個人資料。
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:停管處所蒐集之車主個人資料處理所需資料:識別個人者(C001註),內容包括姓名、國民身分證、住址、聯絡資訊等。
五、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:
(1)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: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車主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,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。
(2)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:台灣地區(包括澎湖、金門及馬祖等地區)。
(3)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:除本身外,不作為其他用途。
(4)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:停管處之路邊停車費告發管理作業、停車費繳費提醒通知、停車場月票抽籤作業、防汛緊急通知。
六、 車主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;請求製給複製本;請求補充或更正;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;請求刪除。車主得以書面、傳真、電話等方式與停管處聯絡(相關聯絡方式請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),行使上述之權利。
七、 停管處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,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。
八、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,若車主向停管處提出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,妨礙停管處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,或導致停管處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,停管處得繼續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。
註: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
https://mojlaw.moj.gov.tw/LawContent.aspx?LSID=FL010631